一年后,重谈许霆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吗?
事过近一年,这个注定要被现代法制史计入的案件,肯定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,因为从此以后,媒体或舆论干预司法将会变为常态,社会秩序将以媒体或舆论的关注程度为准,而不是以法律为准。中国法制社会进程从此遥遥无期了。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,我觉得很沮丧、很悲哀!网民在起哄、媒体也跟着起哄,媒体忘掉了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,我不同意你的意见,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。在这个案件中,没有看到初审法院、检察院的辩解,因为舆论或媒体已将他们污名化了,已经对他们进行有“错”推定了。 许霆案初审法院没有错误,理由如下: 1、法院办案有法律规定的程序,理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节制,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在案件审理期间是不准接触媒体的,其目的就是避免断案受媒体或舆论影响,因此才会出现辛普森案件; 2、法院审理案件以现有的法律为依据,所谓罪刑法定,只能按现有的法律来断案,即使现有的法律有错误,所谓“恶法亦法”; 3、媒体纷纷抬出一些所谓专家来评案,实际上只要是法律专家都懂得,对于个案来说审判的依据是法律,专家的意见是法理解释,不能作为断案依据,专家明知而“仗义执言”,只能说明这些专家是“哗众取宠”; 4、舆论认为量刑过重,显失公平(民法用语),实际上最高法对刑事罪案审理赋予了地方自由裁量权,即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案件轻重程度,比如,在深圳盗窃一万元可能连数额较大都算不上,但如果到了青海,盗窃一万元可能是数额巨大了,两地对同样数额的盗窃案判决显然会不同,形式上是不公平的,但是两地只要按照各自的标准来审理同类案件就是公平的体现,这是地域上的差异,时间上的差异亦如是,如果许霆盗窃罪名成立,如果盗窃十七万在广州地方被认定为数额巨大,那么判他无期徒刑肯定是正确的,如果许霆如果判十年以下,对于其他盗窃了十七万元而被判决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,才真是显失公平的,所谓同一罪不同罚。 5、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。舆论有一个观点,即:银行有错,所以许霆无罪,曾有这样著名的争论,有人认为,有的女性被强奸,是因为她们穿的裙子太短了,因此强奸者无罪,是女性诱惑所致,争论的结论不言自明,女性穿的裙子再短,她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。同理,即使银行错误再大,银行的财产权利不容侵犯,银行有错应该由银行去自行改正,但你盗窃了银行的财产是犯罪,理应受到惩处,与银行的错误无关。舆论还有一个观点,及银行已经获得ATM机制造者的赔偿或如果ATM机出钞数额差或有假,银行不担责,出钞数多了反而追加刑责,这是典型的刑民不分,追究许霆刑责不是银行的权力,是司法机关的责任,银行只有报案的责任;找ATM机制造者的赔偿或银行赔偿客户,是银行作为民事主体的责任和义务,是两码事6\本人对许霆案的看法,许霆第一次多取钱款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,如果这个时候归还(正如你在银行柜台多取或少取钱,银行根据监控录像找你索要或你找银行索要),不会追究刑责。但许霆在明知ATM机出故障后,蓄意多次取钱,就有主观恶意了,就如同,你在银行取钱,发现有一个钱柜伸手可得而营业员不知情,你多次偷拿一样,不论你是公开拿或者悄悄取,你的主观意图是认为银行不知情,我拿了钱银行不会发觉,同时你又实施了这样的行为,自然就演变成盗窃犯罪了。即使你发现后,要还钱给银行也不能改变犯罪的事实一样,如同你的邻居上班时忘了关门,你以为邻居不知道,偷偷进去拿了钱,肯定就是盗窃,但你不知道邻居家装了摄像头,邻居发现后,作为街坊他想放你一马,让你还钱,你不肯还钱,邻居只好报案,你就不能认为邻居说了让我还钱即可,就不允许他报案了,更有甚者还要说我是保护邻居的财产,就不允许司法机关追究你的刑责了。 网络在愚弄法律,悲哀,想到亚里斯多德的死,我想他再不会孤独了,因为中国的法律已经被一群愚蠢的网民给谋杀了,看来中国的法律已经倒退了三千年. 真诚希望:网络上文革的遗风少些更少些,理智更理智些! 许霆被轻判了,法律之墙重重地倒在了吐沫之中,从此所谓的民意可以任意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. |